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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5 12:41:25点击:219

(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单位A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某某2008年起担任A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某某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A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涂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1汪某2吴某某朱某某查某某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查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A公司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涂某某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12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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